(2015)高法执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杜乐玉与赵风利、高四平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乐玉,赵风利,高四平,赵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717号申请人杜乐玉。被执行人赵风利。被执行人高四平。被执行人赵相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商初字第95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杜乐玉与赵风利、高四平、赵相明债权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风利银行款xxx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建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洪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