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执字第001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红香与程广玉、王章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香,程广玉,王章玲,程华,襄阳市通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老河口市茂富农业蔬菜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138—6号申请执行人陈红香。被执行人程广玉。被执行人王章玲。被执行人程华。被执行人襄阳市通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广玉,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老河口市茂富农业蔬菜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程广玉,系公司经理。关于陈红香与程广玉、王章玲、程华、襄阳市通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老河口市茂富农业蔬菜专业合作社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5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程广玉、王章玲、程华、襄阳市通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老河口市茂富农业蔬菜专业合作社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程广玉、王章玲、程华下落不明,本院诉讼保全查封的财产也无法控制,五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5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项才明审判员 乔 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徐青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