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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涿执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庄信用社诉被执行人王春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庄信用社,王春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执字第588号申请执行人: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庄信用社。被执行人:王春福,住涿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庄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春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涿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涿民初字第31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7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涿法执字第5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 刘 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