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拜民执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拜泉县三道镇水库管理站与被执行人徐亚东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拜泉县三道镇水库管理站,徐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拜民执字第667号申请执行人拜泉县三道镇水库管理站法定代表人赵永志,职务站长被执行人徐亚东,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村。申请执行人拜泉县三道镇水库管理站与被执行人徐亚东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拜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拜民督字第3号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拜泉县三道镇水库管理站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经本院执行后,被执行人徐亚东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2015)拜民督字第3号支付令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新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