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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张执字第3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湖田支行与毕立君、陈桂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湖田支行,毕立君,陈桂之,山东张店湖岭水泥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张执字第305-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湖田支行。被执行人毕立君。被执行人陈桂之。被执行人山东张店湖岭水泥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湖田镇上湖村,法定代表人,单强本院在执行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湖田支行诉毕立君、陈桂之山东张店湖岭水泥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54000.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8)张商初字第17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耿佳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