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张执字第3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湖田支行与毕立君、陈桂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湖田支行,毕立君,陈桂之,山东张店湖岭水泥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张执字第305-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湖田支行。被执行人毕立君。被执行人陈桂之。被执行人山东张店湖岭水泥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湖田镇上湖村,法定代表人,单强本院在执行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湖田支行诉毕立君、陈桂之山东张店湖岭水泥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54000.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8)张商初字第17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耿佳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