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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江执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和壁与四川鸿景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壁,四川鸿景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江执字第1297号申请执行人和壁,男,藏族,1990年3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四川鸿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和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鸿景实业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在执行中,由于本院(2015)都江执字第1297号执行案件与(2015)都江执字第1531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即为四川鸿景实业有限公司。为了便于案件的统一执行,应将(2015)都江执字第1297号执行案件并入(2015)都江执字第1531号案件一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院(2015)都江执字第1297号执行案件并入(2015)都江执字第1531号案件一并执行。二、终结本院(2015)都江执字第129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光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侯文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