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牟执字第12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苏林与烟台圣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执字第1259-1号申请执行人苏林。被执行人烟台圣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潮水镇六十里堡村东。法定代表人王正红,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牟民一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曲在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3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烟台圣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行存款790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账号069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全审判员 肖德峰审判员 李海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孙永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