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黔金执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成克章与丁友华、梅再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克章,丁友华,梅再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金执字第545号申请执行人成克章,男,1964年12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被执行人丁友华,男,1967年10月9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被执行人梅再虎,男,1958年1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5)黔金民初字第10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了成克章申请执行丁友华、梅再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丁友华、梅再虎应支付申请人成克章的工资及利息共计人民币87280.00元,负担诉讼费991.00元、执行费1210.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丁友华、梅再虎无房产和车辆登记信息,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丁友华、梅再虎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官 民审判员 王 艾审判员 代守泽二0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易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