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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淑云与韩宝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云,韩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832号申请执行人张淑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韩宝,住双辽市。张淑云与韩宝民间借贷执行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四月五日作出(2015)双双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韩宝于判决生效后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淑云借款本金104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80元及保全费1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二0一五年六月十九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工资收益已被依法扣留,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本次终结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8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郭 春审判员  董 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许 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