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岐执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王亚飞与蔡宏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飞,蔡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岐执字第00347号申请人王亚飞,男,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岐山县凤鸣镇北寨子村。被申请人蔡宏飞,男,1976年2月6日生,汉族,职工,住岐山县凤鸣花园小区*号楼*单元*楼*号。申请人王亚飞与被执行人蔡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亚飞依据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岐民初字第00635号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2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岐民初字第00635号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玮执行员 李国栋执行员 赵晓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安贝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