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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刘美秀与青岛文祥农机合作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美秀,青岛文祥农机合作社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711号原告刘美秀,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启浙,山东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文祥农机合作社,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冯文祥,系该合作社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鹿勇,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美秀与被告青岛文祥农机合作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5日变更诉讼请求,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美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49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顾辉明审 判 员  刘丰文人民陪审员  孙月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孙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