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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夷陵执字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左桂荣与廖胡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桂荣,宜昌颐中生态蔬菜专业合作社,廖胡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00026号申请执行人左桂荣,男。法定代理人陈玉芬(系左桂荣之妻),女。被执行人宜昌颐中生态蔬菜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廖同元,系合作社总经理。被执行人廖胡林,男。申请执行人左桂荣与被执行人宜昌颐中生态蔬菜专业合作社、廖胡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的(2014)鄂宜昌中民一终字第00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左桂荣的法定代理人陈玉芬与被执行人宜昌颐中生态蔬菜专业合作社、廖胡林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4)鄂宜昌中民一终字第00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必强审判员  岳新平审判员  石 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胡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