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左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强与金桩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强,金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左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王强,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蒙古族,新左旗技术监督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被执行人金桩,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王强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左民初字第57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执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金桩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新左民初字第57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哈 申代理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代理审判员 包阿 如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