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李玉霞与齐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霞,齐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688号被执行人李玉霞,女,汉族,住所地辽源市。被执行人齐宏,男,汉族,住所地辽源市。申请执行人李玉霞与被执行人齐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21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齐宏与其妻共有的产权证136156号房屋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2114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朱春荣审判员 刘焕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秦绍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