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非诉行执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扬州市江都区国土资源局与扬州腾飞涂料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扬州市江都区国土资源局,扬州腾飞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扬江非诉行执字第00257号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高小兵,局长。被执行人扬州腾飞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明亮。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扬州腾飞涂料有限公司违法用地纠纷一案,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扬江非诉行审字第00119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扬州腾飞涂料有限公司应退还非法占用郭村镇郭华村杨家组444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厂房等建筑物并罚款4440元。因被执行人扬州腾飞涂料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扬州腾飞涂料有限公司应退还非法占用郭村镇郭华村杨家组444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厂房等建筑物的事项裁定由扬州市江都区郭村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执行中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扬州腾飞涂料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扬江非诉行审字第00119号行政裁定书中罚款4440元执行事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张 俊执行员 朱义乐执行员 陆如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崔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