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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张执字第8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耿殿玉与贾久亮、李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殿玉,贾久亮,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张执字第828-1号申请执行人耿殿玉。被执行人贾久亮。被执行人李云。本院在执行耿殿玉诉贾久亮、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尚有153300.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7)张民初字第7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耿佳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