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张执字第8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耿殿玉与贾久亮、李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殿玉,贾久亮,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张执字第828-1号申请执行人耿殿玉。被执行人贾久亮。被执行人李云。本院在执行耿殿玉诉贾久亮、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尚有153300.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7)张民初字第7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耿佳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