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执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庞亮诉被执行人王书卫、李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亮,王书卫,李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1152号申请执行人:庞亮,住涿州市。被执行人:王书卫,住涿州市。被执行人:李亚军,住涿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庞亮与被执行人王书卫、李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涿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涿民初字第36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涿法执字第11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 刘 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