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金执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定分与艾贵宏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定分,艾贵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金执字第696号申请执行人张定分,女,1968年4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被执行人艾贵宏,男,1968年12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5)黔金民初字第2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6日受理了张定分申请执行艾贵宏抚养费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艾贵宏应支付艾龙艳抚养费人民币5100.00元,负担诉讼费250.00元、执行费50.00元。执行中查明,艾贵宏无银行存款等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艾贵宏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方世康审判员 王 艾审判员 代守泽二0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易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