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执字第259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杨纯义与殷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纯义,殷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2594号申请执行人杨纯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顾清扬,泰兴市河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殷俊。关于杨纯义与殷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的(2015)泰济民初字第05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纯义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泰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经向泰兴市房产管理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泰兴市济川街道兴隆二巷的房屋被另案查封;经向泰兴市交巡警大队车管所查询,未发现与被执行人身份相对应的车辆登记信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被另案查封,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济民初字第0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纪平执行员 周贵龙执行员 彭婧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卢月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