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079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权福与吕娜、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权福,吕娜,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795号原告王权福。委托代理人韩铁林,天津市和平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娜。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03号峰汇广场b座19层。负责人马国强,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权福与被告吕娜、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权福于2015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权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刘艳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 轩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