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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9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杨宏丽诉肖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宏丽,肖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926号申请执行人:杨宏丽,女,1958年3月12日出生,56岁,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肖斌,女,198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雨民一初字第0084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肖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15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文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袁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