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9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杨宏丽诉肖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宏丽,肖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926号申请执行人:杨宏丽,女,1958年3月12日出生,56岁,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肖斌,女,198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雨民一初字第0084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肖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15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文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袁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