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靠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杨凯与伊通满族自治县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凯,伊通满族自治县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靠民初字第233号原告:杨凯,男,满族,1992年5月16日生,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忠民,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杨凯与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杨凯经本院送达限期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限期内预缴纳诉讼费用。故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宝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铸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