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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涉执字第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张晓敏与刘顺增、河南省安阳市安运交通运输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敏,刘顺增,河南省安阳市安运交通运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涉执字第00551号申请执行人张晓敏,农民。被执行人刘顺增,农民。被执行人河南省安阳市安运交通运输公司。地址:安阳市文峰区。申请人张晓敏申请执行刘顺增、河南省安阳市安运交通运输公司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强制执行,2015年11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手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12月1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5)涉民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玉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周玉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