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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谷民初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甘谷县城市集中供热中心与王新民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谷县城市集中供热中心,王新民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谷民初字第1393号原告甘谷县城市集中供热中心。法定代表人马宏文,该单位经理。被告王新民,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谷县城市集中供热中心与被告王新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白丽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友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