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执字第157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广元市利州区德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元市君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四川君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何玮玮、白家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元市利州区德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元市君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四川君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何玮玮,白家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1579号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利州区德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苟健平,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广元市君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玮玮,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四川君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家昊,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何玮玮,女,汉族,生于1986年1月28日,住四川省苍溪县。被执行人白家昊,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16日,住广元市利州区。本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754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广元市君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四川君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何玮玮、白家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元市君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四川君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何玮玮、白家昊银行存款1512294元(其中本金1400000元、截止2015年9月6日利息213700元、自2015年9月6日至2015年12月6日利息84000元、诉讼费9661元、执行费18633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青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程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