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执字第209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蔡建双与天津兴华盛制衣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建双,天津兴华盛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2096号申请执行人蔡建双,农民。被执行人天津兴华盛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蓟县马伸桥镇淋河村村南。法定代表人:孙建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建双与被执行人天津兴华盛制衣有限公司(2015)蓟民初字第4344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确定财产,本案短期内不能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的(2015)蓟民初字第4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海鹰代理审判��李冠男代理审判员 李 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卫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