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5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吉某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吉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505号罪犯吉某,现于重庆市九龙监狱服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2013)江法刑初字第007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吉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3月7日至2016年3月6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于2015年11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吉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吉某在服刑期间,获记功1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吉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并获得记功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吉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