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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登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李晨拍卖扣押船舶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登字第00153号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北京路2号。代表人:李晨,行长。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在本院裁定强制拍卖芜湖石硊江海轮船有限公司所属“国用19号”轮的公告期间,以芜湖石硊江海轮船有限公司拖欠船舶营运借款人民币36000000元及利息为由,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对上述债权予以登记,并提供了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等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债权登记的申请。申请登记费人民币1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郑文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莫俊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