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张执字第8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杨盼盼与张群、山东祥瑞混凝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盼盼,张群,山东祥瑞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张执字第817-1号申请执行人杨盼盼。被执行人张群。被执行人山东祥瑞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卫固镇卫固村,法定代表人,刘立宝本院在执行杨杨盼盼诉张群、山东祥瑞混凝土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尚有32000.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9)张民初字第2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耿佳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