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张执字第8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杨盼盼与张群、山东祥瑞混凝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盼盼,张群,山东祥瑞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张执字第817-1号申请执行人杨盼盼。被执行人张群。被执行人山东祥瑞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卫固镇卫固村,法定代表人,刘立宝本院在执行杨杨盼盼诉张群、山东祥瑞混凝土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尚有32000.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9)张民初字第2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耿佳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