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崔德俭、朱止花与崔培强、崔培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德俭,朱止花,崔培强,崔培峰,崔培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364号申请执行人崔德俭。申请执行人朱止花。被执行人崔培强。被执行人崔培峰。被执行人崔培永。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崔德俭、朱止花申请崔培强、崔培峰、崔培永赡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凤民初字第95号调解书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崔培强崔培峰崔培永应支付申请人崔德俭、朱止花案款10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崔培强、崔培峰、崔培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凤执字第3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新生审判员 李新民审判员 刘宜合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曹顺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