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阳执字第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如山与罗阳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如山,罗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旬阳执字第00362号申请执行人周如山,男,汉族,1971年5月1日生。被执行人罗阳芳,女,汉族,1969年2月2日生,四川省人。周如山与罗阳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的(2013)富民一初字第29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6286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系四川人,与本县麻平镇钱某居住,常在外打工,现下落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无房产登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旬阳执字第0036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线索时,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志国审判员 白建刚审判员 周 延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