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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中执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中执字第0007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陕民二终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保民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人民币2568000元,并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28000元,执行费28360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之中,征得申请人同意,在不停止相关执行措施的前提下,暂时退出本案执行程序。退出执行程序后,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本院依职权随时对本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渭中执字第000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新龙审判员  周三军审判员  陈海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白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