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执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陈耀源、陈凤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陈耀源,陈凤源,陈超雄,蒋汉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10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广场街14号。负责人潘海良,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耀源。被执行人陈凤源。被执行人陈超雄。被执行人蒋汉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陈耀源、陈凤源、陈超雄、蒋汉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64元,申请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对此,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浔民初字第458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斯聪审判员 王锦荣审判员 黄庆朝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蒋克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