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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法执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孙书霞与王永杰、钱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书霞,王永杰,钱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法执字第538号申请执行人孙书霞,女,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勇,男,1971年5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永杰,男,1972年1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钱丽,女,1971年12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孙书霞申请执行王永杰、钱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王永杰名下位于郑州市上街区许昌路西段XX号院XX号楼XX单元XXX号(房权证号为:上XXXX**)房产一套和钱丽名下位于郑州市上街区许昌路西段XX号院XX号楼XX单元XX层XXX号(房权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上XXXXXX)房产一套依法予以查封,现将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在法院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孙书霞又与被执行人王永杰、钱丽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由被执行人王永杰、钱丽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借款,因本案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孙书霞同意法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5)上法执字第53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驰峰审判员  江发兵审判员  周锐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闫鸿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