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小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商丘市母亲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美玲物业服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母亲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小字第00091号原告商丘市母亲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端木凡美,经理。委托代理人万继先、凡亚晨,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美玲,女,汉族,住商丘市。原告商丘市母亲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美玲物业服务纠纷一案,原告商丘市母亲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市睢阳区母亲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证据材料不足自愿申请撤诉,理应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市母亲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商丘市母亲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胡义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吴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