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2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范某甲与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甲,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2091号原告范某甲。被告解某。原告范某甲与被告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海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甲、被告解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恋爱,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7年9月14日婚生子范某丙出生。婚后原告与被告的感情尚可,但是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矛盾不断,被告对于孩子也没有尽到抚养的义务,现原、被告感情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一、解除原、被告的夫妻关系;二、婚生子范某乙由原告抚养,无需被告支付抚养费;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觉得我与原告之间没有达到要离婚的程度,矛盾跟过错都是双方互相的,我不想让孩子过单亲生活,离婚对孩子的成长有影响,故我坚持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范某丙。原告认为婚后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已破裂,因此起诉离婚。但被告对此予以否认,被告认为结婚以来,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虽有时发生争吵,并未影响到夫妻感情,故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在共同生活中,双方虽因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夫妻之间并没有大的矛盾,双方的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只要原、被告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仍不失为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范某甲与被告解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范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及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海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祁靖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