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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商初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学慎、张会涛、张宁宁、张园园、焦红芹、李高龙、临沂市昊航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学慎,张会涛,张宁宁,张园园,焦红芹,李高龙,临沂市昊航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1105号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法定代表人毛晓辉,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兴平,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张学慎,男,195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张会涛,男,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张宁宁,女,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张园园,男,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焦红芹,女,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李高龙,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临沂市昊航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法定代表人李高龙,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学慎、张会涛、张宁宁、张园园、焦红芹、李高龙、临沂市昊航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动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75元,减半收取1937元,由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邵照学人民陪审员  孙瑞海人民陪审员  邓云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春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