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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商初字第19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慧来、屈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慧来,屈莎,徐红记,陈慧君,陈慧沙,屈跃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商初字第1963号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东门街中段。法定代表人:尹利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瑞清,山东郓城司法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陈慧来,农民。被告:屈莎,农民。被告:徐红记,农民。被告:陈慧君,农民。被告:陈慧沙,农民。被告:屈跃全,农民。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慧来、屈莎、徐红记、陈慧君、陈慧沙、屈跃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有提交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崔晔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