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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震执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丁金龙与苏州林南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金龙,苏州林南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震执字第00146号申请执行人丁金龙。委托代理人沈乐民,江苏江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林南电梯有限公司(原名苏州奥林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梵香村。法定代表人林小南。原告丁金龙与被告苏州林南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吴江震民初字第001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苏州林南电梯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丁金龙借款本息共计330000元,于2015年1月20日前给付。二、原、被告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调解终结,今后再无纠葛。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5元,由被告苏州林南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15年1月2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丁金龙。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苏州林南电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丁金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33125元,执行费为4897元。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苏州林南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起执行案件均未履行。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座落于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梵香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证房产、机器设备,并委托评估机构对上述财产进行价格评估,其中房地产评估价为12316500元、机器设备评估价为573335元。该部分财产本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变卖。除此之外,经本院向苏州市吴江区有关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作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处理,待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财产处理完毕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评估报告、相关单位的协助查询材料、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机器设备进行查封、评估,因处置周期较长,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终结执行后,待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处置完毕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申请执行人仍有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吴江震民初字第00100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 伟审 判 员  陆菊文代理审判员  向 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万 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