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执字第18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美英与马周云、马亮云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美英,马周云,马亮云,马四云,马新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1876号申请人王美英。被执行人马周云。被执行人马亮云。被执行人马四云。被执行人马新河。王美英申请执行马周云、马亮云、马四云、马新河赡养纠纷一案,申请人王美英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15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马周云、马亮云、马四云、马新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限期给付申请人王美英2015年6月至2015年11月间的生活费(每人每月150元),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四被执行人已将每人应承担的生活费900元给付申请人王美英,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辉民初字第15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陈 宾代理审判员 吕春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高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