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千执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郭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千执字第0024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农民。被执行人郭某某,女,农民。李某甲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千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的(2014)千民初字第000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婚生子李某乙由李某甲抚养,郭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前给付抚养费15000元。因郭某某未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李某甲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郭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告知书和司法公开告知书,限其当日内给付李某乙抚养费15000元,并负担执行费125元。经本院主持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申请人李某甲主张的李某乙抚养费15000元,由郭某某于2015年12月3日前支付13000元,其余案件款申请人李某甲自愿放弃。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郭某某交付案件款13000元,申请人已领取。本案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千阳县人民法院(2014)千民初字第00032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确定的郭某某给付李某乙抚养费的执行。执行费125元,由被执行人郭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红芳执行员 甄文渊执行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维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