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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执字第0122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何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122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82年8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何某,男,1982年4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本院在执行刘某申请执行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五民一初字第003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及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沛专审 判 员  陈义早代理审判员  程度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崔国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