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麻城执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联禄与湖北天联合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联禄,湖北天联合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执字第00088号申请执行人吴联禄。被执行人湖北天联合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吉东,该××董事长。吴联禄与湖北天联合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吴联禄依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麻城民二初字第014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已在其它案件执行中被法院查封、扣押,正在评估、拍卖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联禄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鄂麻城民二初字第014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孝东审判员 谢图友审判员 刘援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