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执字第21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徐洪波与曹兰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洪波,曹兰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2185号申请执行人徐洪波,居民。被执行人曹兰云,居民。申请执行人徐洪波与被执行人曹兰云占有保护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涟民初字第23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涟水县涟城镇涟洲小区E5号楼丙单元101室房屋由原告徐洪波使用,丙单元31号车库由被告曹兰云使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年纪已大,常年患病,无儿无女,经济主要以捡垃圾为生,生活相当困难,已有的车库不足让其维持生活,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不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涟民初字第23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后,本院立即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汪祝静执行员 李立新执行员 唐 堂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姜宇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