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25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建海与王贤建、王宝珠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海,王贤建,王宝珠,福州华威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2539号原告张建海,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委托代理人杨斌,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贤建,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王宝珠,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第三人福州华威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谢基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海与被告王贤建、王宝珠、第三人福州华威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丽萍人民陪审员 郑若桑人民陪审员 马芳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