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宁执字第404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学金与被执行人朱道进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金,朱道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宁执字第4047号申请执行人刘学金,男,1965年9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朱道进,男,1985年6月1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学金与被执行人朱道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江宁禄民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依该裁判:朱道进返还刘学金代为垫付的借款5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朱道进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朱道进的财产线索。经查询,被执行人朱道进与案外人熊克燕另涉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江宁禄民初字第984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确定:熊克燕与朱道进离婚;第四项确定:(2015)江宁禄民初字第369号、370号、371号、372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12万元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由朱道进负担6万元,熊克燕负担6万元;其余债务由各自出具借条方负担。申请执行人刘学金系案外人熊克燕的表哥,刘学金明确只要求朱道进支付借款本金的一半即25000元以及受理费。本院向申请执���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江宁禄民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邓开明执 行 员  王波峰执 行 员  王庆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戴 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