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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3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白玉荣、李艳霞、白飞、白亮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玉荣,李艳霞,白飞,白亮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317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振敏,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白玉荣,男,汉族。被执行人李艳霞,女,汉族。被执行人白飞,男,汉族。被执行人白亮飞,男,汉族。本院执行的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白玉荣、李艳霞、白飞、白亮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白玉荣、李艳霞、白飞、白亮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白玉荣、李艳霞、白飞、白亮飞向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支付从2014年3月22日起至2014年4月18日止按月利率11.19‰计算、从2014年4月1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4.55‰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310元、执行费5710元。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白飞向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0000元,下剩本金及利息被执行人白飞、李艳霞、白亮飞于2015年12月18日前向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0万元并来法院与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解决,如被执行人白飞、李艳霞、白亮飞未按上述协议履行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31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