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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姜秀英与姜树魁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秀英,姜树魁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801号原告姜秀英。委托代理人韩宝生,张家口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树魁。原告姜秀英与被告姜树魁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秀英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宝生,被告姜树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诉称,2015年8月2日原告的父亲姜智因病去世,次日火化后原告需要办理相关丧后事宜,父亲生前退休单位按照市社会保障局的相关文件规定,对其亲属申报发放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40860元。因被告将申报手续扣押,又不让原告对其父亲的遗物进行整理,双方协商未果,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法院对共有财产40860元依法分配。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辩称,我同意对共有财产进行分配,但是首先应该将我父亲妥善安葬并将我以前为父亲看病、丧葬等费用扣除后才可以分割。经审理查明,原告姜秀英系姜智之女,姜智于1986年左右与被告姜树魁之母柯玉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姜智与柯玉花形成事实婚姻关系,被告姜树魁与姜智形成继父子关系,姜智临终前一直随被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均系姜智的子女,姜智的配偶已去世。姜智于2015年8月2日因病去世,经本院向张家口市社会保障局调查,因姜智去世,对姜智亲属应发抚恤金40860元(退休平均工资2043元×20月)。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姜智死亡证明、姜智火化证明、张家口市大境门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死亡抚恤金是企业离休人员因病死亡后,由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给死者家属的精神抚慰及经济帮助。因姜智配偶已经去世,姜智晚年随被告姜树魁共同生活,除原、被告外姜智无其他近亲属,故该笔抚恤金应归原、被告共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分割。原、被告均系姜智子女,对该笔共有财产无分割协议,故应平均对该笔抚恤金进行分割。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抚恤金40860原告姜秀英、被告姜树魁各分得20430元。案件受理费821元,依法减半收取410元,财产保全费428元,由原告姜秀英负担419元,被告姜树魁负担41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苏东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武彩雯附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