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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冠执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杨宏旭申请执行鸡西市元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宏旭,鸡西市元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900号申请执行人杨宏旭,女。被执行人鸡西市元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建军,男,董事长。被执行人林建军,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宏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鸡西市元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本金300000元、执行费4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查,双方当事人同意协商解决并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双方当事人未协商处理完毕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昌斌执行员  秦文胜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秀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