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张民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董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张民初字第778号原告董某。被告张某甲。原告董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吕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诉称:其与张某甲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张某乙。婚后因张某甲与她人有不正当关系,且经常参与赌博,夫妻感情不好,其为了家庭及女儿的成长考虑在2014年6月份起诉离婚后,原谅了张某甲并撤回起诉。但张某甲之后仍我行我素且对其有殴打行为。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董某与张某甲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用由张某甲负担。被告张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董某与张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张某乙。婚后因张某甲沉迷赌博双方发生争执并产生矛盾。为此,董某于2014年6月份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后在张某甲出具保证书保证今后不再赌博的情况下撤回起诉。现董某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于2015年11月12日再次诉至本院,要求判令其与张某甲离婚上述事实,有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2014)宜张民初字第438号民事裁定书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董某与张某甲的婚姻关系合法,应受法律保护。董某主张其与张某甲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本院从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等方面综合分析,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能加强沟通、相互包容、相互理解,着眼于家庭,尚有和好可能。邹洁要求离婚,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董某与张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董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代理审判员 吕 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钱重辰 来自: